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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请注意,这些标识不具备显著性

发布日期:2020-06-04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是一个标识能否获得注册的首要条件。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中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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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具有显著性意味着该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以及标志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和程序。商标的这种属性取决于商标标识与产品属性之间的联系。商标标识与商品属性之间的联系越近,显著性越弱;越无关联,显著性越强。同时,显著性强的商标对相近似标识的排斥力较强;反之,显著性弱的商标则对相近似标识的排斥力较弱。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一、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二、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如果大家无法确定自己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顾问,他们会对你的商标进行商标查询和判断,并给出专业的知道意见,帮助你顺利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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