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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日本商标注册须知

发布日期:2020-02-26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近年来,中国国内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个人的产品和服务走出国门,漂洋过海来到日本,与此相伴,中国企业以及个人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很多人对日本商标注册制度并不了解,今天我们就聊一聊这方面的内容。


(1)日本商标的申请审查制度概要


日本商标审查程序与中国稍许不同,申请之后若发现在先近似商标或者其他不符合商标法的理由,日本特许厅会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书,针对拒绝理由通知书,海外申请人有3个月(可申请延长,产生费用)时间对此提交意见书(和补正书)来克服此拒绝理由。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没有被接受的情形下,则日本特许厅会发出拒绝裁定。至此,审查阶段结束。若对拒绝裁定不服,可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审判申请(类似于国内商标复审程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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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商品/服务的个数


日本申请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不会导致官方费用发生变化。即指定一项商品/服务与指定所有商品/服务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同。但是指定的项目越多,因为在先商标而被拒绝注册的可能会也就越高,此外还可能由于对商标的使用存在合理怀疑而被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不仅如此,注册之后,被第三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可能性也越大。


(3)关于商标使用及意图使用


根据指定商品服务审查记载,在商标申请时指定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以及意图使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视为没有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一款(参照日本商标审查标准第1二、2.(3))。即申请人需将申请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在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

但是,仅仅根据申请书上的记载,很难判断商标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使用。因此,关于确定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是通过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意图使用相关证明文件来实现。


(4)出现拒绝通知的情形


申请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以下2种情形的,原则上会因为怀疑商标是否使用或者意图使用,而下发拒绝理由通知书。


1、零售业务


1)申请人为个人,且指定服务为,为顾客提供与衣物,饮食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等相关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业务(以下称为综合零售服务);


2)申请人为法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对于是否使用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根据职权调查后,无法认定申请人在提供综合零售服务;


3)指定多个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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