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端知识产权大平台
您的位置:首页>知产百科>商标百科

商标注册和布局不到位,好丽友痛失“呀土豆”第9类商标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好丽友,好朋友”七年前好丽友广告中的这句广告词大部分人应该都听过(广告片中那个蘑菇头的小男孩是易烊千玺哦),但是对于好丽友品牌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好丽友(中国)是韩国株式会社好丽友(简称(株)好丽友)在中国设立的两家食品制造销售企业: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和好丽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统称。好丽友成立于1956年,是韩国四大食品公司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市场。


好丽友在中国的产品线主要包括四个系列:第一大类为派类产品,也就是我们最常见到的好丽友·派,还有最新上市的抹茶派。第二大类则为膨化食品,像是呀!土豆,薯愿之类的产品。第三大类是口香糖系列。第四大类是饼干产品,像是好多鱼,蘑古力。


今天赛贝小编要跟大家聊的就是好丽友第二大类产品中的一款——“呀!土豆”。没错,就是下图这个!


1


或许有些朋友是直到如今小编提起才知道,“呀!土豆”是好丽友旗下的。但是,成功注册“呀土豆”商标的,可不止好丽友一家。通过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查询服务查询“呀土豆”可查到8个结果,其中不仅有好丽友自己申请注册的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还有一家叫青岛诺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9类科学仪器、第35类广告销售和第42类科技服务商标。


2


看来好丽友公司对于“呀土豆”这个商标的保护并不到位呀。对于这个商标仅仅只注册了两个大类,而其中最最重要的第35类商标竟然被抢注了。好在这枚商标目前的状态是无效,好丽友公司可要抓紧时间注册这枚“万能”商标呀。


3


但是另外一枚申请号为10814351的第九类商标就没那么幸运了,这枚商标是青岛诺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4月23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刊登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CD盘(音像)等商品上的,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7月13日。


4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好丽友公司主要理由:


一、诉争商标构成对好丽友公司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二者共存市场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好丽友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二、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前经过长期、大量使用,事实上已达到驰名的状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好丽友提供的引证商标是第8507904号“呀!土豆”商标,于2010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13年2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1349期商标公告上,2013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果酱、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


我们先来看商标近似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要构成该条规定之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我们可以拿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比较一下,一个是“呀土豆”,一个是“呀!土豆”,是近似的;但是,一个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另一个却是第29类的土豆片,从各方面考虑,都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那要是从驰名商标的角度上来看呢?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若要借助这一条款规定的话,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在先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之前在中国境内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才行。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好丽友公司提交的企业排名和荣誉证书等证据,体现的商标大多为“好丽友”而非本案诉争商标,广告合同与发票不能一一对应,好丽友公司与各经销商签订的商品协议中大多也未约定经销的是“呀!土豆”土豆片,其余销售发票、广告截图也仅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土豆片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无法证明这种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情形。


判决:驳回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商标保护和商标布局方面的内容,赛贝小编之前跟大家分享过很多次,注册全类商标虽然商标注册费用和商标续展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注册全类商标可以塑造商标优势,保持品牌竞争力,防止品牌价值被他人“破坏”,为企业发展、品牌壮大“铺路”,详情可查看《你只知道商标全类注册费用高,但是这些注册45类商标的好处你都知道吗?》


对于好丽友公司来说,“呀!土豆”作为他们的主推产品之一,更应该做好全面的品牌保护和商标布局,如今第9类商标被抢注,短时间内看不出太大的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肯定会对品牌的发展和布局产生影响。当然商标全类注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大家,在选择商标注册类别是,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企业的商标注册方案。


本文版权为赛贝知识产权平台(www.saibeiip.com)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深圳市鼎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823759043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16 粤ICP备20057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