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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这些条件,商标撤三可能无法成立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经常说商标注册成功后要合理使用,否则可能会遭遇商标撤三,商标撤三一直是商标注册人的心头大患,实际应用中有太多商标撤三的例子,导致大家对商标撤三不得不防。


但其实对于商标撤三,大家大可不必如临大敌,商标撤三也有有一定要求的,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商标撤三可能并不会成立。


有人对你的注册商标虎视眈眈,小心“商标撤三”这个坑


我们先来看看商标法对于商标撤三的定义:“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商标撤三申请可以由任何人或单位提出,但是商标撤三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除此之外,虽然提出商标撤三的申请人不用举证,只需要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相关情况,但是需要缴纳撤三费用500元的。


了解了商标撤三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我们再来看看商标撤三必须具备的因素,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将其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

这里强调商标使用人应有合法使用权,若许可他人使用应该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


第二,应该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

“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第三,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大陆。

若商标使用的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毫无关联,其证据不予采信;


第四,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商品(服务)。

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的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此外,答辩证据还应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若未体现商标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第五,商标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不难看出,商标撤三申请满足的条件是也是很严格的,别人想要对你的商标提起撤三也不是很容易的。即使如此,大家也不能轻视商标撤三,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专家建议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共资源。如果不幸被人提起商标撤三,大家也不要轻视,最好先咨询专业的代理公司,了解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注意事项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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