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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搭“杜蕾斯”的便车怕是行不通,“杜蕾丝澡巾”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2-10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外观设计来搭知名商标便车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大的阻力。企业商标被不法分子“搭坐顺风车”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商标局审查员的眼睛可是相当“毒辣”的,想要逃过他们的火眼金睛可没那么容易。


近日就有一件想搭“杜蕾斯”便车的商标被驳回了。


杜蕾斯大家都知道,是全球知名的两性健康品牌,曾隶属于英国SSL集团,2010年被利洁时集团(Reckitt Benckiser)收购。2018年12月,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2018世界品牌500强》榜单,杜蕾斯排名第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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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知名的品牌对于商标也是相当重视的,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从1992年其,LRC制品有限公司就开始在中国提交“杜蕾斯”商标注册申请,截至目前已经提交了51件商标申请,商标名称包含“杜蕾斯”、“杜蕾斯金刚”、“杜蕾斯 90 TH 1929 - 2019”、“杜蕾斯 至薄幻隐装”、“杜蕾斯 DUREX”、“杜蕾斯 EXCITA DUREX”等等,商标保护还是非常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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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使如此也挡不住别人想要傍名牌的心思,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抢注“杜蕾斯”商标的还挺多,不过这些商标大多都被驳回了。


眼看着直接抢注“杜蕾斯”不成,有些人就动起了歪脑筋,开始注册一些与之相关的商标,比如第29532747号“杜蕾丝澡巾”商标。


这件商标是无极县华都针棉制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03月11日申请注册的,申请使用在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 搓澡巾等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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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避孕套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标近似,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商标局对“杜蕾丝澡巾”商标予以驳回。


然而,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杜蕾丝”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与指定的搓澡巾商品具有紧密联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杜蕾丝澡巾”指定使用在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搓澡巾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杜蕾丝”与在避孕套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杜蕾斯”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近年来,各种“搭便车”、“傍名牌”的手法层出不穷,一些拥有知名商标企业只能采取防御性注册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有媒体报道,可口可乐公司早在1995年就注册“雷碧”商标,同时还注册了“雪琚”“发达”“芳塔”等多个商标。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除了知名的“大白兔”奶糖外,还注册了“大黑兔”“大花兔”“大灰兔”“大红兔”“太白兔”。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除“老干妈”品牌外,还注册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等多个商标。


很多“傍名牌”的企业往往也是从“音”“形”“义”三个方面去模仿大牌的。但近些年来,一些企业“傍名牌”的手法日趋隐蔽,比如一个洗衣粉生产企业注册商标“周住”以傍“雕牌”。“‘周住’从商标来看与‘雕牌’毫无关系,但企业在使用中把这两个字标示的与‘雕牌’非常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傍名牌’的表现。


这种“傍名牌”大腿的心理不难理解,无非是想要利用消费者看重名牌口碑服务和质量的心理,将假冒伪劣贴上名牌标签,这样一来省了宣传商品的费用,加上假冒伪劣商品质量差,成本低,而名牌质量好,成本也高,这一好一差,一低一高的对比,能瞬间将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令商家和消费者所不齿。


赛贝小编认为,想要真正改善“傍名牌”的情况,除了加强监管外,也需要各市场主体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自主创新的意识。同时各大企业也要加强对于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的意识,及早做好商标布局工作,不给他人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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