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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多枚商标注册未成功,商标驳回竟是因为这个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昨日,一张黑洞照片将视觉中国推上热搜,起因是网友发现在视觉中国图片版权库中,这张图片被视觉中国拿下国内版权,针对这件事,中科院院士武向平表示: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里来的就可以。而视觉中国也很快回应:“黑洞”照片属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组织,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授权。详情可查看《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引全民PS,视觉中国却因图片版权问题上热搜》


原本这件事到此也就结束了,但是接下来共青团中央官方发布的一条微博再次引起了大家对视觉中国的热议,共青团微博质疑视觉中国“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视觉中国影像并配上视觉中国版权库里收录的国旗国徽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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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原以为这只是一个段子,没想到视觉中国将其用的炉火纯青,还更上了一层楼。


经过多年努力收集到海量图片,搭建起一个庞大的平台,其中包括大量未经授权的图片,都拿来为其所用,成为赚钱的工具。不料,在黑洞照片引发网友围观之际,视觉中国的赚钱“套路”亦被挖出来,居然有包括国旗、国徽、知名公司标识、艺人剧照等图片,都被其纳入版权范围之内,简直是匪夷所思。


虽然视觉中国在风波发酵后,迅速将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撤掉,并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但其将问题图片归咎于“签约供稿人提供”,平台方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显然视觉中国并未认识到自己的深层次问题,乃是打着维权的旗号,干着侵权的事,这属于知法犯法,已然对众多权益人造成伤害,岂能用一个道歉声明就可以洗白的?


身为“维权之王”,却存在巨大的侵权风险敞口,视觉中国一边高举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旗,一边却在倒行侵权。视觉中国口口声声说自己维权是出于版权保护的立场,那么这样一家如此重视版权问题的企业,在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又做的如何呢?


赛贝小编怀着好奇的心态查了一下,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视觉中国申请的多枚“视觉中国”商标全都没有注册成功,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早在2015年,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在6个分类中注册过“视觉中国”图文商标,但均未获得通过,目前上述商标仍处于失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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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结果显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在国际分类9、16、35、38、41、42类别中注册了“视觉中国 VISUAL CHINA GROUP”商标。


第9类主要包括“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 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 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 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设备”。


第16类主要包括“纸和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用品;照片;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艺术家用或绘画用材料;画笔;教育或教学用品;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


第35类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8类为“电信”。


第41、42类均为服务类商标,前者指“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后者则涵盖了“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相关领域。


目前6个商标均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注册商标中带有中国字样的多是一些央企,因为这些企业本身名字带有中国字样,且经过国家批准,但对于普通企业,一般是不能在商标中使用中国字样的,否则被驳回的风险非常高。而视觉中国明显就属于这一类,这也难怪视觉中国商标未能注册成功了。


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赛贝小编在前几天的文章中也介绍过有一些含有“共和国”“中国”字样的商标也注册成功了,比如“中国黄金”“牛肉面共和国”等等,详情可查看《“牛肉面共和国”“苹果共和国”竟然成功注册商标了,看看《商标法》怎么说》


可能有很多人跟赛贝小编一样对此都有疑问,究竟为什么有些带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就能注册成功呢?带着这个疑问,赛贝小编也咨询了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专家们,他们给到的借势如下:


2010年由商标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对包含国家名称商标的审查还有如下规定: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2017年共同发布的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含义、读音、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的标记的例外情况还有:


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标记,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样的,比如由中国消费者报社申请的报纸商标“中国消费者报”;


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它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也属于例外情况。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这样看来,对于含有“国”和“中国”字样的商标规定不算少,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需要多方面提高警惕,避免无意中构成违规行为。所以说,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的商标含义有别于国名,还请避免使用相关文字内容。


其实,不只是我国的国名,与我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如果想要注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也得经过该国政府同意才行。


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申请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申请之前,自己就要对商标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辨别。对于商标申请的绝对禁忌,一定要有明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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