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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王老吉商标的加多宝,连“JDB”商标都保不住吗?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许晓思/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很多人认识加多宝,是从王老吉开始的。


加多宝所属香港鸿道集团从上个世纪末开始,通过向广药集团购买「王老吉」商标10年使用权的方式,运营王老吉品牌近十年。加多宝运营时期,王老吉销量从02年开始,一路上升,到08年世界杯期间,更是借由一句「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火遍大江南北,鸿道集团自然跟着生意红红火火。


大起之后,却是大落。过了两年,加多宝就陷入了和广药旷日持久的「战争」,因为「王老吉」商标、「红罐」使用权、「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词等商标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权益争议,双方已经打了20+起官司。法庭上王老吉咄咄逼人,市场公关上加多宝也步步紧逼。


广药与加多宝商标争夺案,加多宝的商标授权合同被判无效,丢掉了商标许可还被判巨额赔偿。多年来,由于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纠纷,加多宝业绩一直未能重回巅峰,但随着硝烟的渐渐落定,加多宝也走上了「二次创业」的道路,先后推出红罐和新金罐产品,事业步入发展期,谋求三年上市。没想到的是,当年抢不到王老吉商标,如今却连自己的JDB商标,也被别人盯上了。


很多人可能会以为加多宝手上的「JDB」这个商标,是鸿道集团眼看争取「王老吉」商标无望,才申请注册用于新品牌的。根据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查询结果显示,1999年,也就是加多宝刚拿到「王老吉」商标的时候,这个商标就申请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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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检索结果显示,该商标在1999.11.10提交申请注册,注册类别为32类,主要是在饮料生产方面。眼尖的小伙伴可能会看到,这里的申请人名称写的是「王老吉有限公司」,而不是香港鸿道集团。经过赛贝小编的一番调查,这个「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前身,原来就是香港鸿道集团在大陆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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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相信你也看出来了,鸿道集团当年进军大陆的时候,不单单是找广药集团买了「王老吉」商标使用权,还将大陆公司的名称改为「王老吉」,是要以王老吉之名大干一场,可惜天不遂人愿,没想到十年后商标就易手了。


虽然加多宝没有保住「王老吉」商标,但是这公司名称也就一直没改,当初运营「王老吉」品牌的时候注册下来的一系列商标,包括「加多宝」系列商标,也都是挂在这个公司名下,之后是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授权给加多宝旗下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和王老吉历史渊源很深,彼此间的关系还是难分难解)


了解完加多宝商标与「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关系,我们来看看加多宝商标注册是怎么一回事。


2012年,沈阳卓美美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卓美」)申请注册了一个JDB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类,主要用于洗发液、香皂、浴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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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商标虽然不是加多宝主业所在的第30类和第32类商标,不影响JDB在饮料领域的使用,但是商标被其他企业注册,从长远角度看,有可能会影响加多宝的多元化经营。加多宝先是直接针对这个注册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但是商评委做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也就是说,商评委认为这个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对于商评委的裁定,加多宝当然不服,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并提交了自己手上的三件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用以证明JDB与加多宝及关联企业是惟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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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对诉争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之间的关系一一做出了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是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所以此引证商标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你不能拿一个晚注册的商标去告先存在的商标侵权。引证商标二同样扳不倒诉争商标,原因在于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商品类别,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别明显,所以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加多宝比较有希望的,还是依赖于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加多宝」和英文「JIA DUO BAO」及图形组合构成,诉争商标中也包含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的英文字母缩写「JDB」。


但是法院认为,这两个商标在字形、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不足以使「JDB」与加多宝产生一一对应关系,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也驳回了加多宝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又输了。但是对于这个一审判决,加多宝负责人表示,会继续上诉。


同样是跨类别无效商标的诉求,今天加多宝这个案例,可以拿来跟前几天发过的益达案例做对比,详情可查看《益达口香糖如何突破商标类别,搞死益达牙膏?》


事实证明,商标分类的突破真的不是那么简单的,箭牌公司拿一个口香糖类别的商标去告一个牙膏类别的商标,一波三折,官司打到最高法才算险胜。如今加多宝拿着一个饮料类别的商标,也想告一个做牙膏的商标,难道加多宝是受益达的启发不成?


在益达的案例中,我们分析了箭牌公司得以成功突破商标类别而胜诉的前提,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箭牌公司确实在「益达」口香糖上投入了巨大的宣传费用,且已经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名誉。


加多宝拿出来的三个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JDB」对比,相对益达案例中的情况,核准使用的类别范围的差异性更大,所以从这个方面看,加多宝的赢面也更小。


所以说,还是要重视商标布局,做好防御性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啊。在申请商标时,在相近或者以后会涉及到的领域上注册商标作为防御,也就没必要等到被别人注册了,再来劳民伤财地打官司。


当然,既然加多宝表示了要继续告,最终我们还是看看法官怎么说,也许,最高法又有不同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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