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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使用相同广告语,“天眼查”状告“企查查”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在当今社会中,广告是产品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方式,好的广告宣传相当于产品的灵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商家愿意花重金投放在公司产品的宣传上面以及品牌的品牌宣传上面。


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影响下的信息全球共享和便利,越来越多的好的广告语和商标语被同类型商家模仿使用甚至直接盗用,市面上出现的同价值同广告同商标语的产品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近日,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认为自己的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被盗用,“天眼查”将“企查查”告上法庭,索赔520.45万元。


7月18日上午消息,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天眼查”因认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使用其运营的“天眼查”广告语即“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进行宣传,将“企查查”运营商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2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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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原告北京金堤诉称,北京金堤于2014年11月首创“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这句广告语已与“天眼查”工具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联系。


此外,北京金堤还称,苏州朗动在通过媒体发文、电梯间商业广告等途径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时,采用了与“天眼查”整体相似的广告装潢设计。更重要的是将“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用在自己的广告宣传中,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其实因为广告语引发的商业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国内最著名的案列便是王老吉和加多宝“怕上火”广告语之争。


2013年12月20日,,广药集团将加多宝公司及大幅张贴广告的一名百货公司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理由:两者对外大幅度张贴的广告中,“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广告词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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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针对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侵权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广药集团维权费用81万元,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起价值高到千万以上的广告语侵权案例一夜之间火爆全国,也给广大商家敲响了一个警钟。可以说,广告语和商标语都属于商家的一个独有产权,由不得任何不良商业行为的恶意盗用和商业侵犯。


此外,去年年底,美的和格力两个行业巨头之间长达六个月的广告语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的缘由是美的状告格力使用"有凉感无风感"的广告语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还混淆消费者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此,提出诉讼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90万,在格力官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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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格力的行为虽不构成虚假宣传,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格力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 "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并赔偿美的公司50万元,同时法院还驳回了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满足“有一定影响”的条件;即广告语需要获得了足够的知名度,商品知名是其广告语受保护的首要条件,也是该商品会被仿冒的原因;其次,广告语须具有特殊性,即具有外部显著性。


其实除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广告语保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对广告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果广告语成为识别某个特定企业的一个显著标志,即可将其注册成商标,从而获得广告语的专用权。广告语注册为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这一特征。也就是说:一方面,广告语可以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广告语若不具备内在显著性,就难以获得商标注册。


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也因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以下3种情形下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因具备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是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的。如,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害人虫——全无敌”商标


二是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本身具有独创性的。如耐克公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 do it”就是注册商标。


三是经过长期使用,脱离商标也能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广告语。


以上情形的广告语,经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后,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擅自使用者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现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断升级,对产品与服务不断更新换代,在升级换代进行推广的同时,企业往往会通过使用吸引人眼球的广告语,以及固定的广告语形式来突出和区分不同产品系列。这些广告语往往未被纳入企业保护范围,但却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已经发挥了商标最核心的区别功能,这就必然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根据上述广告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建议在企业推广之前、方案制作的过程中及时向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咨询,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风险,如有风险能够提前预防避开,没有风险则尽快注册保护,这对产品后期市场推广有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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