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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国对外观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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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初步审查,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基本一样,即主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二是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那么在外观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呢?


一、关于审查员的规定:


一项外观专利由一个审查员完成,完成后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如果中途必须更换审查员,需经领导批准,违反规定,审查结果无效。


审查员实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专利申请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二、审查员的初步审查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如果确需进行实地调查、鉴定、演示等,应当有专利申请人的邀请书,并经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关于驳回的规定:


经审查员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要求而需驳回的申请,审查员应报审查室主任审查,并在档案封面上加盖主任的名章,在复审过程中,前置审查意见书应经审查部部长审查并加盖名章。


四、关于专利申请档案的规定:


外观专利申请的档案应清楚记载和反映审查的全过程,档案封面的审查程序记录不得涂改,对于申请人的文件应当保存原件,寄回复印件,对于必须寄回的法律文书原件,可保留复印件。


五、检索的规定:


外观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可以驳回的理由,应当授予专利,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告后,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作出检索报告,经检索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应引证对比文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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