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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私人代购可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可能会涉嫌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标签:侵权

微信、微博上的代购广告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大量的海外代购,英、美、韩、日等国的产品都有,目前进行海外代购是不少年轻人的选择,主要原因还是觉得国外的商品质量好、价格可能要便宜一些。


海外私人代购可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可能会涉嫌商标侵权


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是有前提的。它要求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相同主体,或者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商标代持关系等实质上同一权利主体的关系。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有不少法院及判例支持“平行进口”不侵权。


所以,海外代购商品时,若符合“平行进口”情形,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因为内地消费者一般不会对此类代购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如果出口国的商标权人,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主体,海外代购就不会存在平行进口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海外私人代购”是否会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比较复杂,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海外代购包括私人代购者,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代购服务,只要在内地媒介上利用相关商标宣传介绍其海外代购商品,就构成了在内地市场使用相关商标,会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如2012年的空姐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因从韩国免税店买回化妆品在淘宝销售,2012年离职空姐李晓航一审被认定偷逃税款超百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


二,如果海外代购人是在境外,通过境外网站、境外电话、境外发送的信件等途径,与我国内地消费者进行代购协商、代购交易,未借助境内网站等境内媒介进行宣传、协商和交易的,其代购行为就发生在境外,不宜认定为在我国内地实施代购交易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我国对互联网接入监管较严,此类情形应当不多。


三,如果海外私人代购者,只是零星地为内地亲友偶尔代购商品,即使是通过境内网站等媒介进行联系,也一般宜认定为普通的民事关系,不宜认定为经营行为,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海外代购也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只要是以盈利为目的,且在内地媒介上利用相关产品商标进行过宣传介绍,都会涉嫌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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