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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QIAODAN”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只因飞人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

发布日期:2018-06-26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标签:商标知识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的案件,只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QIAODAN”商标指定使用在乔丹体育多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乔丹QIAODAN”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只因飞人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商标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


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要件,姓名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不存在规定明文禁止注册的情形,姓名就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构成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如果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中含有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未征得姓名人同意时,商标申请注册人就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姓名的显著性不以姓名权人为公众人物或者具有知名度为条件,只要姓名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相关行业或者公众尤其是与侵权人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就可以推定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扒一扒几起典型的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那点事:


阿伦•艾弗森  美国著名篮球明星


相关案例:北京法院网原告力宝克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异议行政纠纷

裁判节选:“虽然Iverson为外国姓氏,但第三人应当知晓Allen Iverson为NBA篮球明星,其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NBA篮球明星Allen Iverson声誉的目的,构成对Allen Iverson姓名权的损害。”


布兰妮 美国著名女歌手、演员


相关案例:布兰妮诉商评委第三人上海意匠商标异议复审纠纷

案例节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姓名“BRITNEY SPEARS”或其中文翻译“布兰尼•斯比尔斯”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在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将“britney”与原告姓名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原告基于其姓名权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


易建联 著名篮球明星


相关案例: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判决节选:“易建联公司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易建联相联系,从而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易建联有关,损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乔治•阿玛尼 意大利著名时装设计师


相关案例:杭州欣晨贸易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案例节选:“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损害GIORGIO ARMANI中文译名“乔治•阿玛尼”姓名权的证据主要为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物刊登的若干文章,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GIORGIO ARMANI作为服装设计师在世界服装界享有较高声誉,其以中文译名“乔治•阿玛尼”在中国大陆为公众所知悉。其未经许可使用了与GIORGIO ARMANI中文译名“乔治•阿玛尼”相同的文字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GIORGIO ARMANI产生联系,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GIORGIO ARMANI有关,从而损害GIORGIO ARMANI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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