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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四大商标近似审查原则汇总

发布日期:2020-06-1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当下的商标申请驳回情况中,基本都是因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


因此大家在申请商标前一定要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审查员对于商标近似审查也会非常严格。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几大商标类型是如何进行商标近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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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商标


在中国,中文商标的申请量是最大的,遇到的近似情况也是最多的,我们知道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不断增加的申请量会出现很多字不同含义却近似的名称。据此,我们对中文商标的审查总原则就是:商标的整体含义必须具有明显区分性。


若商标整体含义无差别或者差别不明显的话,是极有可能被判近似商标的。比如:“金佳玉”和“佳玉”,“佳玉”和“玉佳”等等,只是增加了无含义的汉字或者简单顺序调换,肯定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对于两个字的中文商标,字形和读音均相同或近似的,才判断为近似商标;但需注意,新审查原则中增加若读音不同,字形近似程度过高的亦可认定近似,如“双订”和“双灯”,“乐士”和“乐土”等,近似查询的时候要多注意字形读音的分析。


对于三个字的中文商标,三个字均有含义的情况下,则要求至少一个字的读音和字形均差异明显,加之整体含义不同方可进行申请。


对于四字商标,则要求至少两个字读音字形明显差异,且整体含义区分明显的才可;如是仅首字明显差异且整体含义明显不同的话,也可认定不近似。


以上情况说明无法包含所有商标情况,具体的分析结果依据名称不同而定。故对于中文商标一般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商标查询时,不同商标的音、形、义中三个判断元素中至少有一个元素不同,使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含义又明显区别,那么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将有所提高。


二、英文商标


英文商标主要根据读音、字母字形、英文含义、中文翻译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审查。


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中文商标的近似检索,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也将无法申请。


若英文是臆造的字母组合无具体含义的情况下,整个英文商标仅中间或末尾某个别字母有区别,注册失败的风险极高。


若所申请是英文商标字母数量在三个以下的,需对字母进行抽象设计,如果设计风格外观与其他字母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明显区别,也是可以核准的。


由于英文字母总量较少,组合出的数量有限,如今申请量的增加导致臆造商标的近似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实际申请过程中需尽量增加字母数量以提高注册成功率,字母数量较少的尽量进行抽象化设计才提高通过成功率。


三、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由于设计的抽象性,查询的盲区和审查人员的主观性,导致图形商标申请风险的未知性。相对于中文和英文商标,图形商标主要审查商标整体的近似程度,理解角度和方式的不同早就了图形的申请存在一定的运气成分。


相反,审查的主观性也将导致图形商标的复审率比较高,因此,对于图形商标,建议商标申请人一定要进行原创设计,切勿在类似图形上修改申请,出现明显不近似的驳回要及时进行驳回复审,如加上相应的使用证据,最终获得核准的机会仍旧是比较大的。


四、组合商标


部分近似,整体驳回是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原则。组合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将对各组合元素进行拆分,任一部分的近似都会造成商标整体的驳回,组合元素越多,注册风险越大。


故对于组合商标,建议大家将组合商标进行拆分注册,成功率较高的部分单独申请或者各部分元素都进行单独申请,避免各元素之间的风险叠加相互影响,导致商标无法通过。而且,各单元独立申请,不仅成功率大大提高,注册成功后的使用也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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