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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商标注册之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在前几天的文章中谈到了日本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这项制度最早是于2018年10月1日试运行的,快速审查要求发布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6个月,将商标申请的审查时间缩短了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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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加速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加速商标审查制度,一种是加速上诉审理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官方将进行加速审查。


关于日本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的要求和条件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了,今天我们来看看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是指对审查员商标驳回决定不满,原告提交书面文件,陈述原因和要求加速上诉审理的需求。日本专利局认为加速审理请求符合要求之后,合议组会即时展开上诉审理,并预先进行上诉程序,以复核及决定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是否有效。


一、不适用商标加速上诉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与商标加速审查制度类似, 即非传统商标及通过马德里申请指定日本的商标申请不适用加速上诉审理。

 

二、要求加速商标上诉审理所需条件


满足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加速审查,但不包括日本专利局引证注册商标而下发驳回决定进而上诉的未决案件,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都要求原告(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


1、原告(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人(被许可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有以下五点情况之一的可视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


1)(第三方已使用)第三方很明显未经原告(被许可人)授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原告(被许可人)已经申请的商标或同原告(被许可人)已经申请的商标近似的商标。

2)(第三方发出警告)原告收到第三方关于已申请商标的使用的警告。

3)(第三方要求获得许可)第三方请求获得相关的许可权利。

4)(国外申请)原告已向日本知识产权局以外的知识产权局或政府机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5)(基础申请)原告申请的商标是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基本申请中所描述的商标。


2、指定的商品/服务是原告(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的


若没有将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投入使用,原告需要在申请加速审查之前/之时删除未使用项目。


3、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是标准项目


《近似商品及服务的审查指南》《商标法条例》《尼斯分类表》列出的项目是标准项目,若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不是标准项目,原告需要进行删除。


以上就是申请日本商标注册加速上诉审理的要求和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异议程序、无效宣告审理、废除商标审理不适用加速上诉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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