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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发起商标维权,“法拉丽”商标被无效

发布日期:2019-12-05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法拉利这个品牌大家应该都知道吧,它是举世闻名的赛车和运动跑车的生产厂家,总部位于意大利马拉内罗(Maranello),由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于1947年创办,主要制造一级方程式赛车、赛车及高性能跑车。


法拉利汽车是1993年进入我国大陆市场的,但是早在1991年,法拉利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TESTAROSSA”、“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截至目前,法拉利公司已经提交了100件与“法拉利”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这个商标保护和商标注册意识还是非常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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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进行商标布局和商标注册之外,法拉利还积极的进行各类商标维权,对各种想要“碰瓷”的商标也是发出各类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申请,予以反击。近日就有一件想蹭法拉利热度的商标被无效了。


这件注册号为第12159812号“法拉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是自然人管某某在2013年02月06日申请注册的,并于2015年03月21日注册成功,核准使用在第12类“轨道缆车”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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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丽”跟“法拉利”,这一看就是明晃晃的傍大牌呀,法拉利公司肯定不能忍,于是在2017年7月12日,法拉利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及理由。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法拉丽”与法拉利引证商标“法拉力”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轨道缆车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争议商标与法拉利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联系的认知,不正当地利用了法拉利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削弱法拉利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形成的显著特征,损害法拉利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尽管法拉利的举证要点并未全部通过,但是基于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原商评委作出了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这并非法拉利公司提出的第一起商标维权案,此前法拉利公司也曾对“法拉丽影”、“法拉驴”、“法拉利”、“法拉利FALALI”等一系列商标提出过无效申请。


但是法拉利公司在商标布局和保护上也曾遭遇过滑铁卢,2017年,在德国的一家玩具制造商提起诉讼之后,杜塞尔多夫的一家联邦地区法院对一起商标争议案进行判定,法拉利最著名的品牌之一特斯塔罗萨(Testarossa)的同名商标将被撤销,原因竟是因为长期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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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德国一家玩具公司(Autec AG),将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产品申请了商标“Testa rossa”,法拉利随后以侵犯其“Testarossa”商标为由,对玩具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


玩具公司则根据Testarossa跑车在96年就停产这一点,向法院提出了Testarossa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法拉利根据根据该撤销申请提出了多种证据(Testarossa车辆维护维修服务、二手零部件和二手车销售记录、网络广告等证据)证明Testarossa商标仍在使用。


德国商标局则认为:法拉利只销售了少量的零部件,在其二手车领域提供的产品只占很小的比例;而且服务并非由Testarossa商标提供,而是Ferarri Classiche所提供;以上证据只能表明Testarossa商标只是象征性的被使用,而不是严肃的被使用。


最终,德国法院宣判,Testarossa商标因长期未使用,根据德国法律,宣布撤销法拉利的Testarossa商标。异议由法拉利提出,却以商标被撤销而结束,可见商标的合理使用以及证据的保存确实很有必要。


该判决给商标持有人敲响了警钟,因为它显示了商标使用的重要性,以及保留使用证明文件的重要性。这也表明对企业来说,在考虑将其商标注册在哪些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时,得到有经验和具有远见的商标顾问的协助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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