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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蹭“小天鹅”热度却被判不正当竞争,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9-07-08 作者:胡婷婷/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如今家电市场品牌林立,传统大牌如美的、格力,电商新贵如奥克斯、小米,每个品牌的产品线都基本覆盖了生活所需的方方面面。前阵子小米推出洗衣机,还一度引发热议,但是你知道全国第一台全自动洗衣机是哪家公司率先造出来的吗?不同于以上几个家喻户晓的大牌,而是一个很多年轻人都已经不再听说的牌子——小天鹅。


小天鹅这个牌子背后的公司名称是「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中国最早的大型家电上市公司之一。


1958年,无锡陶瓷厂建成,后改为无锡洗衣机厂。谁能想到,1978年全国第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就是在这个由机床厂和陶瓷厂拼凑的车间里生产出来的。1986年,在无锡陶瓷厂的基础上,小天鹅电器成立。之后无锡洗衣机厂通过引进松下电器的技术,突破了质量与技术的关卡,小天鹅开启了其家喻户晓的辉煌时代。


在那电视正迅速普及的年代,一句「全心全意小天鹅」的经典广告词,通过电视屏幕传递到了千家万户,也使得小天鹅的洗衣机几乎占据了全国洗衣机市场的半壁江山。


1996-1997年,小天鹅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洗衣机第一股。上市之后的小天鹅反而失去了往日的光彩,历经多次易主与亏损,即使如此,其自身实力却在不断累积。


2008年,美的耗资16.8亿元成为小天鹅的新任大股东,并在此后不断增资,于2013年9月成为第一大股东,小天鹅控股股东正式变更为美的集团。

被美的控制后小天鹅业绩开始逐渐好转,小天鹅也成了美的补足其多元化发展中的一环,并推出「比佛利」等子品牌攻占高端市场。


中怡康数据显示,2018年,小天鹅零售额占据洗衣机行业第二,第一是海尔。2019年6月21日,小天鹅A(000418.SZ)终止上市并摘牌,曾经被誉为「洗衣机第一股」的小天鹅,结束了它长达22年的上市路,最终成为美的集团的洗衣机事业部。


今天我们要讲的,是2014年小天鹅牵涉其中的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一开始跟上述无锡小天鹅并没有直接关系,而主要是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丽公司)与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这两家公司与正牌小天鹅是同行关系)


天津美丽公司的股东王海生,以个人名义申请了第8837659号鹅图形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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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天津美丽公司股东的王海生,将个人申请注册的这一枚商标,授权给了天津美丽公司使用,并允许其再次授权第三方使用。


2012年4月11日,天津美丽公司与摩尔公司签订《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授权摩尔公司在生产、经营、销售、推广洗衣机产品的过程中使用该商标,并约定天津美丽公司不可再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从2012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年费用分别为38万元、40万元、42万元。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在这份合约的履行过程中,摩尔公司如约支付了前两期年费用共计78万元之后,但是第三期年费就没再付了。所以为了拿到第三期42万的款项,天津美丽公司将摩尔公司告到法院,一审诉讼请求为: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企业名称使用费42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5月10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请由被告承担。


那么,摩尔公司为什么第一二期费用都付了,第三期费用却拒绝支付了呢? 摩尔公司在提出反诉的时候,道出了实情。


原来缔结合约的这两家公司,在2014年就被正版小天鹅(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小天鹅指控天津美丽公司、摩尔公司生产标注「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的家电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通过网搜的「天津美丽小天鹅」产品,可以看到评价明显是对产品品牌产生了混淆,并对正版小天鹅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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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两家公司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共同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该两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小天鹅提告的这个案子造成一个后果,就是法院最终直接从摩尔公司的账户中划扣了执行款266228.5元。对于被划扣的266228.5元,摩尔公司觉得自己很冤,在反诉中主张原先与天津美丽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还主张天津美丽公司应赔偿其损失266228.5元,并返还已付的前两期许可年费共78万元。


这样看来,天津美丽公司控告摩尔公司,颇有点恶人先告状的意思啊。


一审法院对该案子的判决为:双方签订的《授权公司、商标使用协议》无效、天津美丽公司于返还摩尔公司使用费78万元、天津美丽公司支付摩尔公司赔偿款159737.1元。


一审法院这个看似是对于各方都比较合理的判决结果,天津美丽公司却不服。自己提出的诉讼,本来主张要回第三期许可年费的,结果现在要倒贴更多。


天津美丽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结果竟然真的给它成功扳回了一局。


二审判决合同有效,天津美丽公司不仅不用返还78万许可费,法院还判决摩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美丽公司第三期许可使用费42万元及利息损失。


而后摩尔公司提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但这次判决中具体内容有变化的是,将天津美丽公司非法收取的78万元许可使用费予以没收。


本案中,天津美丽公司在被正牌小天鹅状告并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仍然将侵权标识许可给摩尔公司,摩尔公司作为小天鹅的同行,亦知晓小天鹅的存在,二者均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构成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同时侵害了基于混淆误认作出购买行为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有损于国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故涉案许可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一般的纠纷来说,在合同被判无效后,非法所得理应返还。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摩尔公司自愿支付使用费,可以推定其能够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获取更高的收益,如果判令天津美丽公司将许可费用返还给摩尔公司,可能使摩尔公司因合同无效而重复获利。


法院表示,在摩尔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其基于非法原因向天津美丽公司给付的款项,不能产生民法上返还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天津美丽公司非法收取的78万元许可使用费予以没收。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清楚,虽然缔结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但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损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就应当被认定无效,而且取得财产还会被充公。


所以小贝建议,要是真的遇到了类似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真的事先不知情还是知情,还不如双方友好协商,关起门来私下和解,这样还不至于走到被没收的地步。


当然了,在国家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并加强惩戒的大背景下,咱们做企业最好还是要脚踏实地打造自己的品牌,不能总想着走非法捷径。


搭知名品牌的便车是很危险的,搞不好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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