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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贼王”到“航海王”,背后牵扯着这么多商标和版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许晓思/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海贼王」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随手互动」)将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汇天下」)告上法院,称己方持有的「海贼王」商标被擅用在被告的「街机海贼王」游戏中,但商标权利人诉游戏开发者一审未获支持。


该案因涉案商标与知名度较高的动漫作品《海贼王》名称相同,而备受关注。但是挖深一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商标纠纷案,背后还牵扯到「海贼王」这个作品在国内的窘境。


要充分理解这个案子,我们需要先补补课,了解一下海贼王这个IP商标的一点八卦历史,那就是它其实不应该叫「海贼王」,而是叫「航海王」。


很多朋友对于海贼王这个IP非常熟悉,它指的是日本尾田荣一郎所作的长篇少年漫画《One Piece》。同名动画改编自漫画,由东映动画制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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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市面上冠以「海贼王」商标的产品,其实全都是山寨。


那为什么更多人熟悉的却是「海贼王」这个名字呢?因为它一开始的确是以「海贼王」的名义出名的。


《One Piece》这部漫画,在日本本土的封面上,是没有写「海贼王」的平假名的,当年台湾大然出版社引进漫画,才定了「海贼王」这个译名。随着作品的走红,海贼王这个译名也逐渐深入人心。


至于为什么「海贼王」成了「航海王」,坊间有一个流传颇广的版本,是说该作品在引进大陆的时候,觉得「贼」这个词有争议,官方怕过不了审或者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改名。


其实仔细想想,这个说法是很牵强的。《加勒比海盗》一连播了好几集,片名中含贼、盗等字眼的作品比比皆是,这个说法立不住。


海贼王改名,其实是因为这个作品的版权被转了一次手,作品和译名的版权产生了分裂。


2003年,大然出版社倒闭,于是将版权转手给东立出版社。当时「海贼王」和「路飞」这两个名字已经是注册商标,成为了大然出版社的无形资产,于是大然要求东立出资800W台币,才能另外拿到这两个名字的使用权。东立觉得太贵,这桩买卖就没谈成。


拿到了漫画的连载版权,却没有译名和主角名字的使用权,那怎么搞呢?东立想出了一个「好主意」:改名!《海贼王》变成《航海王》,「路飞」变成「鲁夫」,显然,大陆在引进《One Piece》这个作品的时候,续用了《航海王》这个名字。


自以为聪明的东立恐怕没想到,日后的市场会因为这个决定,出现很多剪不清,理还乱的麻烦。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版权方株式会社集英社(以下简称「集英社」)在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了「航海王 ONE PIECE」等各类商标,但并没有注册「海贼王」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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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当时各方没想到,该作品传入国内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海贼王」这个名字更深入人心。市场上只知「海贼王」不知有「航海王」,这就尴尬了。


另一边厢,却已经有人盯上了「海贼王」这个商标。


2007年8月24日,北京触通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了「海贼王」商标,并成功注册,该商标后来转让给了随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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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集英社意识到了「海贼王」风头更盛,欲图亡羊补牢在2013年申请注册「海贼王」商标时,却为时已晚,该申请最终被商标局驳回注册。


目前随手互动持有「海贼王」9类、28类、42类商标。


在去法院起诉之前,2014年7月1日,随手互动已经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下称「海淀工商分局」)实名举报乐汇天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7年6月16日,海淀工商分局对乐汇天下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在开发运营的手机游戏上使用「口袋海贼王」及「街机海贼王」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罚款2937多万元。


该案处理历时三年,曾被誉为「北京市首例查处互联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大案要案」,入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7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从开头的诉讼信息我们可以知道,随手互动不仅举报了乐汇天下,还把对方告上法院,没想到的是,这一告却翻车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乐汇天下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我们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法院主要表达了3个关键观点。


1、法院认为,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


这个说法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用权属性,合理界定权利范围,既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维护公平竞争;既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使用的商标为基础,加强商标专用权核心领域的保护,又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2、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市场中存在更具知名度的动漫作品《海贼王》的情况下,随手互动公司亦未通过后天的积极使用,使涉案商标获得区别于《海贼王》动漫的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些因素均限制了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考虑到日本《海贼王》动漫的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以及介绍后,较大可能联想到的是日本《海贼王》/《航海王》漫画或动画,而非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即不易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随手互动公司或其游戏有任何联系。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名称及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3、最后法院也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所包含的「海贼王」文字在汉语中有其通用含义,非臆造词,商标中除汉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对简单,故涉案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较弱。


法院最终认定,随手互动虽在游戏等服务项目中享有「海贼王」图文商标注册商标权,并使用在「海贼王」游戏中,但乐汇天下经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并不能认定为侵害随手互动天下的注册商标权。


我们从本案中,再次看到了司法机关对于抢注商标以牟利等行为的遏制决心,进一步规范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正确使用,无疑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从《海贼王》的改名渊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一家企业,商标的潜在价值。估计东立出版社现在回过头再看,不会再有人觉得当初大然对「海贼王」商标的开价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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