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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第五类商标注册难,看看这些小技巧吧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大家知道商标分为45类,我国商标实行“一标一类”或“一标多类”,在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商标注册类别。赛贝小编发现很多朋友都在抱怨说商标第5类注册特别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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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商标是医药用品类的商标,如果制造销售的医药用品连个商标都没有,可能很多消费者都不敢购买使用了。所以商标5类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先来看看商标第5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5类商标注册的内容主要有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0501 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0502 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

0503 净化制剂;

0504 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

0505 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0506 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0507 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


从商标第5类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申请难度较大的类别。那么申请第5类商标应注意哪些问题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专家将第5类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一是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时,不要申请仅仅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商标。例如:“疼痛灵”、“血栓清”、“痊愈宝”等直接表示药品疗效、功能的词汇都不能作为药品的商标进行注册。


二是商标中不能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肺、肾、胃、头、热、咳等等。一般含有此类词汇的商标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等条款驳回。例如,“胃舒康”、“咳喘平”等词汇。


三是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不能与表示人体部位、疾病名称、功能用途的文字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如“渭太平”、“渴立婷”等商标申请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就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


四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堂、坊、轩”等表示场所的文字组成的商标,将被判为近似商标。举例来讲,如果有在先注册的“惠安”商标,申请人再申请“惠安堂”、“惠安轩”、“惠安坊”等商标都会被引证“惠安”商标驳回。


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与该汉字后加“特、灵、康、宁、克、新”等字组成的商标,将被判为近似商标。在第五类商品中,“特、灵、康、宁”等字都可以被看作是描述药品效果的形容词,因此“安可”与“安可特”、“风杜”与“风杜康”在审查中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六是申请商标最后一字为“素、丹、散、丸、膏、粉”等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由于“素、丹、散”等文字可以被视作药物的形态,用于药品上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由此,“梦郎”与“梦郎丸”、“凯嘉”与“凯嘉粉”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是注意在申请中避让此类商品中的知名商标。例如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白药”与“云南白药”商标、养生堂有限公司的“养生堂”、美国惠氏公司的“惠氏”与“WYETH”商标等。商标局在审查时将对与之近似的商标从严审查。此类商标即便在初审公告后,也有相当可能性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申请人需要引起关注。


以上就是第5类商标注册的一些注意事项,商标第5类由于对专业性方面要求较高,而且在商标查询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交叉检索,所以对于第5类商标,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企业最好委托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忙申请,一方面可以在商标注册前提提供较专业和全面的商标查询,规避掉很多风险,另一方面商标代理人代理的商标案件较多,知道应该规避哪些问题,这也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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