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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审查范围和要求汇总

发布日期:2020-07-29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国对外观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也称登记制度,即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专利2


外观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对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二是对外观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很多申请人对于外观专利初步审查的范围和要求不太清楚,下面就随赛贝小编一起来具体看看。


一、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专利的,应当提交外观专利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1、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2、产品图片或照片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3、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4、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按已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作出。


二、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


1、外观专利申请人主体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地址、邮编;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

(4)办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的电话、传真、联系地址。

(5)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名的专利委托书。


2、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观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


根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在外观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对外观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进行审查,除非在申请进入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该申请人已经提出过另一份相同内容的外观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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