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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06-2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近年来,我国企业和个人申请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大幅上升,由于中韩两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有所区别,了解这些不同对于申请人顺利获得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是有所帮助的。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但在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制度或无审查(也叫部分审查)制度,其中,无审查的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初步审查。


无审查制度:整个流程与需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明显不同。对于可适用无审查制度的外观设计,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是否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德进行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无审查制度特设立了单独的公告系统,以无审查方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将与经过实质审查合格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数据分开公布。


由于无审查制度仅对部分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因此,韩国在无审查制度中增加了“异议程序”,其主要是指,无审查授权后的外观设计专利自动成为异议对象,至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异议申请(参考外观设计保护法第68条)。无审查制度的审查周期一般仅需2至3个月,获得专利权的速度更快。但无审查制度的申请范围具有局限性。韩国加入海牙协定后,无审查制度申请范围仅限于洛加诺分类表中的三大类产品,即第2类, 服装和时尚产品;第5类, 纤维产品、床单和植物类;第19类,文具、办公用品、美术材料类。


实质审查制度: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扩大的先申请原则等授权要件进行全部审查之后决定授权与否。主要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提出后,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步审查未发现缺陷(如有缺陷,进行补正),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公开其申请。对于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注册后公布。审查时对发现不符合实质审查授权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不予授权的驳回理由,待申请人修改后根据情况作出授权或者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后续可以上诉至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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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实质审查制度和无审查制度有如上的区别,但二者专利权效力是相同的。


以上就是中韩两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区别,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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