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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对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应注意这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03-1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外观专利申请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专利申请人是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那么在修改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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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修改时对专利申请文件都可以进行修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因此,申请人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可以修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内容(请求书中除产品名称以外的修改属于著录项目的修改或变更)。当然,“可以修改”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修改,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如果是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接受,并且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在修改未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审查文本,继续审查其他内容。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修改超过了两个月的主动修改期限,审查员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该修改文件。一般来说,超期提交的主动修改文件由于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要求,不能被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但是,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该专利申请具有被授权的前景,一般审查员会接受该修改文件。因为,如果因为时机不合适而不接受,审查员需要重新针对该缺陷发出通知书。申请人答复该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件与其超期主动修改文件相同,这样审查员发通知书的行为就成为无效劳动,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也延长了审查周期,不利于程序节约。


因此,主动修改的时机是申请人需要特别留意的。但若错过了主动修改的时机又发现了申请文件的缺陷的,申请人完全可以主动进行修改,不必因错过了时机而被动等待审查员的通知书。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尽量在一次主动修改文件中克服发现的所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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