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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用《水浒传》绘画作品,作者怒告出版社和销售商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前段时间视觉中国“版权门”事件引发全网对图片版权的关注和热议,网络上的图片不能随意使用,图书出版行业中的图片就更加要重视图片版权问题了,现在很多出版社在出版文字作品时会在书中插入一些美术作品等,给广大读者提供更丰富的视觉享受。但是这些美术作品不能随意使用,在使用之前必须取得作品所有人的授权,否则就可能涉嫌版权侵权。


近日,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因擅用《水浒传》绘画作品而被告侵权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赵成伟,其长期从事绘画艺术创作,出版了大量的艺术作品,在业内及社会各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赵成伟的画作“林教头风雪山神庙、陆虞侯火烧草料场”、“公孙胜芒砀山降魔、晁天王曾头市中箭”在2011年10月由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的《新绘水浒传》中公开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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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赵成伟发现,由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联合出版的《水浒传》图书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因此将《水浒传》出版商福建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商北京爱展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水浒传》图书、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合理支出15000元。


原告赵成伟认为,其绘画作品是其长期艺术创作而成,付出了巨大的心血,每副作品都来之不易,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被用于图书的封面、插图和挂历、电视专题节目以及各类收藏卡币等。赵成伟对其绘画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绘画作品,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实这是出版行业中美术作品侵权的一种常见类型——作者及出版者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和图片直接应用于自己的图书或印制成宣传图册等。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未经他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这种情况在显示生活中非常常见,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作者或出版者为了省事方便,在做图书的插图、封面时,往往信手找来一本画册,选上一幅画扫描进电脑,将他人的美术作品自行剪接、拼贴。殊不知,“改造”著作权人的图片,同“节选”著作权人文字作品一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同样构成侵权,而且这种侵权程度比完整剽窃还要严重,因为他侵犯了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整性。


此类侵权比较单纯简单,也是我国各级法院著作权审理中比例最大的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上文中的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至于案件走向究竟如何,还要看原告和被告两方会拿出哪些证据,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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