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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生》作者唐七维权,说说“著作权”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赛贝 作者:古悦

从《三生》作者唐七维权,说说“著作权”那些事儿!

        近日,《三生三世》作者唐七发微博声称,近段时间有人冒充她与经纪公司签合同,参加签售会等公开活动,但她本人近期一直身处美国,根本不可能参加这些活动。唐七还感慨自己遭遇从了“职场剧”到“法制剧”的戏剧性生活,并在微博中公开表示与前经纪公司已经解约。一出真假美猴王的故事,让前不久火爆了网络的《三生三世》再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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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冒充名人明星跑场子赚钱的事情不少,但也只是高晓松等娱乐圈人士遭到冒名顶替,这次竟然也延伸到了幕后创作者这里,相信这与《三生》电视剧带来的小说再一次大火不无关系。

 

        《三生》自进入大众视野以来,真是自带热搜体质,话题不断。除却剧版影版的争议,其长居“法制栏目”的体质更加让人瞩目。而这些,林林总总的新闻基本都与“著作权脱不了关系。

 

网盘侵权,剪不断理还乱,纠纷不断!

 

        就在上周,优酷把百度网盘作为被告方诉讼到了法院,因为《三生》资源的提前泄露,且渠道以百度网盘为主,优酷方认定其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著作权包含的权利之一。案子的进展还不可知,但这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小步。

 

        再到13日爆发的《人民的名义》资源遭泄露,网络不可不谓是知识产权非法传播的重灾区。网络共享使得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大众尽可以享受网盘带来的便捷,这点无可厚非,但网盘以用户传播为主的特性也使其一直处在非法传播的灰色地带。相信使用过网盘传播的电子书、电视剧、电影的人大有人在,抛开某些不可言说的原因,大家也能获取一些无法获取的内容与知识。但这种提前泄露热播电视资源以及助长传播的行为,却是应该予以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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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方湖南卫视就马上在微博上严厉地谴责了非法泄露者的不法行为。网络上也不乏支持正版,打击盗版的声音。如此短的时间,多部热播剧的资源泄露的纠纷,也使得网盘盗版侵权的身份逃无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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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层面上看,未经允许对全剧的“剧透”侵权的同时,更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播出泄露样片的平台是有连带责任的。按照现行法律,如果是用户上传的,要看平台是否参与整理与推荐,知道并参与了,平台肯定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平台是有审查义务的,也有责任停止传播,否则也要承担责任。另外,平台在接到版权人或者权利人的通知后有“通知、删除”的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侵权重灾区! 那些自带头条的IP纠纷


        《三生》不仅是电视剧内角色撕逼不断,小说自在网络连载后“侵权”纠纷也是现实里的一出大戏,精彩程度不输小说,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小说的公案自去年影视化开始后几度被翻出,抄袭的声音不绝于耳,不断爬上微博热搜。不知情的网友可以自行搜索获取整个故事脉络,这其中显现的某些人性以及现实情况让人挺无奈的。原本的致敬与最后的改口,无非都是利益驱使。滚雪球般的利益越来越大,最后参与传播恶的人也越来越多。


        所以在我看来,面对侵权最好的办法就是能够在最初能就掐断恶的根源,阻断原小说的出版,亦或是采取法律重度惩罚或剥夺作恶者所得利益。但鉴于以前郭敬明抄袭后果的微小,甚至于公开对原作者的道歉也没有,只能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是太小。现阶段更多的寄希望于每个读者从自身做起,杜绝侵权作品的传播。


        另外,也是在不久前在微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知名编剧汪海林联合众多编剧举证《锦绣未央》抄袭一事,我是举双手赞成的。毕竟这样一部“集大成”的作品,简直打破了整个出版界的底线,如若无法举证,靠着精心剪贴与修改,自动获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对于IP保护是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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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本来就是知识保护弱国,文字创作者大多处于生存恶势中,不久前萧鼎对欢瑞的网络大电影版权归属问题也是闹到诉诸法律,连萧鼎这么有话语权的作家,其权益都无法得到明确的保证,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现状可见一斑。

 

抄袭了没?小说抄袭的界定为什么这么难

 

        围观《三生》的群众中绕不清楚作品到底有无抄袭,以及抄袭的界定在哪里的大有人在,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就在于不了解问题本身的解决办法,文字作品的抄袭从法律层面上去如何界定,会从各类层面去详细论证不同作品之间存在的联系。

 

        首先,法律上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思想表达二分”原则,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仅及于思想的表达,在任何时候都不延及思想本身。也就是说,作者对另一部作品反映的主题、思想、谋篇布局、题材、故事主线、叙述方法等进行新的创作,都仍然属于思想范畴,是被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其实是没有轻易能够界定的,或者说更多还是取决于判决时法官的经验和个人价值的判断。而确立抄袭的标准更多是原著的独创性,但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没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者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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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自制《三生》《桃花债》调色盘)


        以上都属于法律上的一些术语界定,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大致意思就是你可以重复使用一个诡计与手法去写侦探推理小说,但需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你不能照搬人家的文字描述、场景布置等。

 

        另外,法律上还存在抄袭与合理使用的区别,这一点也是难以界定。法律上认定相似的判断会考虑作品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相似”,只有相同与相似之处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使人很容易对两作品产生了整体近似的联想,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这其中的“一定程度”是什么程度,以及产生联想都是需要依据主观意识去判断的。

 

        最后,定义抄袭,还需要排除巧合,这一点许多抄袭者完全可以用此来狡辩。因为,只要是你独立创作的,当然不能认定你抄袭,法律考虑的是普遍情况,需要对实际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保护。

 

        结合以上几点,对于原创作品被抄袭的界定的难度可以得见。

 

我站谁?小说与剧本的版权归属到底如何界定

 

        电视剧电影授权开拍进行影视化直至后期的宣传传播后,网友关于如果小说侵权了,剧本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休。这其中涉及到的另一层概念则是,小说与剧本的权利归属。

 

        简明扼要点说,小说是小说,改编剧本是改编剧本,从体裁上来说,有着天然的区别,各自的作者对自己创作出的作品具有天然的著作权。但剧本创作的前提是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就是所谓改编权。所以,如果没有获得小说作者同意,擅自将小说作品改编成剧本进行公开发表、上映等行为都会造成侵权。当作者同意后,那么就要按合同来判定改编作品,即剧本的归属,合同说改编权是谁的就是谁的,合同说著作权是谁的就是谁的,合同说出版权是谁的就是谁的。另外,除非有特别约定,不管著作权归属如何,作者享有署名权。

 

        总体的原则如下:

        1.只有小说作者授权,编剧才能改编和出版

        2.不管是小说还是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决定

        3.一般情况下,作者都有署名权

 

        综上,许多人所说的要区别对待小说与剧,从法律层面上看,需要具体看待,因为归属是由合同所决定。但我认为,如果小说有原罪,剧本的污迹也是不可避免的,至于剧本的故事能力在小说之上,这点可以盛赞,但也摆脱不了剧本与影视本身的污迹的。改编的人士事前是可以做工作去了解的,不可能不知情。所谓的不知情一般都为托词,一切只是为了获取共同利益罢了,反正参与的人士这么多,也就不怕了。

 

光荣还是陷阱?新手签约与IP著作权的陷阱


        回到连唐七都面临的著作权签约问题,许多原创作者在初初入行时都是带着兴奋与光荣的,但我国现在的著作权归属纠纷事件越来越多,所以原创作者们在入行后应该更加谨慎的对待这一问题。现在的创作者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去知名的网络平台进行连载,毕竟那里已经积聚了大量的读者,平台的推荐也能加速读者的聚拢。成为签约写手或者画手只能算是第一步,只有当作品聚集了大量人气后,才会获得平台的青睐并集结出版。但从在成为签约作者或画手之时,就应该开始注意著作权的详细归属,进而避免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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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漫画创作者:夏达)

        一般新人与大型网络平台签约,小说或者漫画的出版权、改编权、续写、署名权(网名署名权)、稿酬等很容易被一次买断。参考漫画界的知名画手夏达的经历,也是在签约时,作品的权利都被出版社买断了,所以创作者最好知道自己对作品自然享有的版权以及哪些版权是会被卖出的,以及自己是否有卖出的意愿。但新人写手往往式微且没有话语权,可能无法与网站或出版方方抗衡。建议创作者在谨慎选择合作平台的同时,提前为作品申请登记著作权的所属,作为证据保存,以防止后期法律纠纷,失去法律制高权。

 

        因为大多的创作者认为著作权是天然享有的,故而很少去申请保护。但这样很容易丧失法律制高点。



        对于法律制高权通俗点解释就是:

        如果你先认识了你男朋友,但他瞒着你在与你交往的同时与另外的人结婚了,法律到底会保护谁呢?结果显而易见,虽然著作权是创作者天然享有的权利,但进行著作权的申请登记,是保护自己权益获得法律制高权的最佳手段。

 

        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整体包括以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前文中提到的十七项权利,从复制权到最后的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都是可以以被支付报酬的方式转卖的,这也是作者签约合同中最容易有陷阱,也最应该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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